- 宁城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经营的规定》的通知
- 2020-03-10 02:34 摘自: 次阅读
各县直相关部门、镇乡街、餐饮企业:
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经营的指导意见(赤防指字﹝2020﹞51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县餐饮企业经营提出如下规定。
一、规定适用范围
县内所有在商贸服务业企业备案系统中备案通过的餐饮企业和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其中餐饮企业实行“网上备案+网上承诺+日报告”制度,企业自行扫描“赤峰市商贸企业恢复营业备案系统”二维码(附件 1);个体工商户无需线上备案,但仍应严格遵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商业经营场所安全防控指南》《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经营的指导意见》及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一)餐饮企业要全面落实《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切实履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防疫知识培训,掌握员工健康状况,做好餐饮场所清洁、消毒、通风、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餐饮企业从业人员每天要接受体温检测,佩戴口罩上岗,发现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指定发热医疗机构就诊。
(三)餐饮企业经营场所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提醒进店就餐人员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具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用餐人员除就餐时间外应全程佩戴口罩。
(四)餐饮场所要规范用餐安排, 就餐人数不高于原有餐位数的50%,就餐人员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同一餐室(厅)不得安排两桌(含两桌)以上同时就餐。大堂餐桌之间距离保持在1.5米以上。
(五)建立用餐人员可溯源制度,结账时优先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现金支付需进行实名登记。
(六)倡导文明用餐,餐饮企业须提供“公筷公勺”,实行“分餐分食”服务,避免交叉感染。
(七)餐饮企业要落实环境卫生防范要求。餐饮场所入口处,经营场所公用物及公共接触物品每日清洗、消毒不少于两次,并及时更换卫生设备,确保消杀“无死角”。清洗、消毒及卫生设备更换应形成记录。经营场所内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确定专门的垃圾处理区域,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垃圾桶内应套垃圾袋,并加盖密闭,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两次消毒。
(八)餐饮企业严禁经营、使用和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禽畜的食材,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活畜水产品及其制品的食材。禁止销售和使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动物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餐饮企业运营工作在县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商务局负责综合协调、对网上备案的餐饮企业恢复运营进行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大对辖区餐饮业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县卫健委依据职权,负责对餐饮业恢复运营过程中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鉴别,提出指导意见;县疾控中心自3月16日开始对全县通过备案审批的餐饮企业和未备案的餐饮个体工商户的厨师及服务员进行重新健康体检(免费),体检实行网上预约;各镇乡街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本辖区餐饮企业的监管。
(二)强化督查检查。各县直有关部门、镇乡街要加强对复工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防控方案、安全生产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餐饮企业要充分发挥商贸服务业恢复运营防疫指导员作用,对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各镇乡街要落实属地责任,由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自行派驻防疫巡查指导员。巡查指导要责任到人、工作全覆盖、落实日报告工作机制,所派防疫指导员要立即熟悉企业相关情况,并严格按照职能落实指导和服务责任,督导企业疫情防控。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坚决予以关停。
(三)强化协调服务。各县直有关部门、镇乡街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主动为餐饮业的健康运营排忧解难,要着力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意见落实,帮助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或废止。
2020年3月10日